4月11日,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《关于半导体产品“原产地”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》,内容如下:

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,“集成电路”原产地按照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,即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。请务必注意!

请在申报时准备好PO证明材料,以备海关核查!具体规定,请大家认真学习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122号令》的内容。有问题随时联系!

建议:“集成电路”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,进口报关时的原产地以“晶圆流片工厂”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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